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

监护关系可能因以下情形终止:
1.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:
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;
精神病人痊愈,法院作出撤销监护判决。
2.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:
监护人不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3.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:
无论是被监护人还是监护人,只要一方去世,监护关系即告终止。
4. 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:
包括但不限于性侵害、出卖、遗弃、虐待、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;
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,导致其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危险,经教育不改的情况;
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,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生活无着;
监护人具有吸毒、赌博、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,或拒绝委托他人监护,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;
胁迫、诱骗、利用未成年人乞讨,经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,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形。
监护关系终止后,如果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,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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